老师您好,一、2019年3月20日成立,3个股东经营一段时间到2021年2月1日,增加2个股东。 二、合同约定2021年2月1日之前债权债务由以前股东享有与承担 三、新进股东打款一人打15万,一人打款3万,各自享有占股比例, 四、公司实收资本是认缴 五、新进股东来后签的合同,合同上没有原来的股东出的实收资本金额,只有占股比例 六、原股东在2021年2月1日之前使用书面的形式向受让方提供资产就只有营业场所和各项设备 请问?这个账要如果建安?实收资本要如何确定?
杨存琳
于2021-09-22 10:27 发布 1277次浏览
- 送心意
陈诗晗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专家顾问
2021-09-22 10:29
那他们就是成立了一个公司,你直接按照这个公司来作为核算对象就行呀,然后按照他们每一个人的持股比例来算,他们的一个应该分得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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