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乙公司为非关联方企业,均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2013年5月1日.甲公司以增发市场价值为1000万元的自身普通股(5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公允价值2元)为对价从公开市场购入乙公司100%股权.购买日乙公司各项可辨认净资产(假定为固定资产.不含递延所得税)的公允价值为800万元.计税基础为660万元.甲公司在购买日应确认的商誉为( )万元.
淡然
于2016-12-28 11:40 发布 117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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