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请教一下,关于单位车出售的问题,我查到有这样的一个规定,财税[2002]29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不过已经显示失效了。现在最新的规定里面没有明确提到过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这个,不知道现在的政策是啥呀?如果售价未超过原值也需要按照售价交增值税吗?
彩虹色的阳光
于2016-12-14 10:52 发布 1546次浏览
- 送心意
赵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16-12-14 10:57
赵老师,您好,我们是小规模纳税人,车辆是2013.11月份购入的。没涉及到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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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政策是2013年8月后购入抵扣了进项税的,转让正常确认销项税,2013年8月前未抵扣进项税的,按销售价格/1.03*2%征收增值税。
2016-12-14 10:55:11

你好 ; 一般纳税人购入 是货物 类 要看销售方是什么类型的; 一般纳税人销售按13% 。 小规模销售按1%
2021-10-20 14:01:15

你好,需要交增值税的。
销售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没有这个政策
2022-03-29 14:00:26

那二手车公司平常所说的超过两年就可以过户是什么意思?是有什么规定两年才可以过户还是说超过两年过户就免收增值税(买方还是卖方面免征?)
2018-10-08 10:08:43

你好,只要是3%税率就享受
2022-03-25 16:2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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