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外省税收洼地成立了一个分公司。公司从事销售行业,供应商把采购发票开给分公司,分公司开给总公司,总公司再开出去。这样合法吗?该怎么合理解释这样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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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1-07-13 11:47 发布 1389次浏览
- 送心意
玲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21-07-13 12:14
你好
有真实业务是可以的,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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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有真实业务是可以的,不违法
2021-07-13 12:14:31

您好!要发票。香港的发票不行。要海关的
2017-06-14 15:56:04

你好 那这个发票拿着无法入账税前扣除的。 应该是 开给分公司。 分公司委托总公司代付款 借 成本贷其他应付款-总公司 这样来 。
2021-04-02 13:32:50

这样的话,是需要和供应商的总公司签订合同的。
2019-10-28 13:54:09

同学,你好
可以的,规格型号要求不是很高
2021-11-24 16: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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