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王雁鸣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21-06-12 10:23

同学你好,不需要交增值税,收回的款项,记入资产处置损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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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讨论
同学你好,不需要交增值税,收回的款项,记入资产处置损益即可。
2021-06-12 10:23:44
你好!你是要做企业的分录是吗
2024-07-17 10:02:33
" 1、财政拨款的会计处理财政拨款是政府无偿拨付给企业的资金。具体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给予特定行业、企业的政策性补助。这类财政拨款一般没有指定用途而且与资产无关,其实质是对企业经营中因政府调控千预或其他非市场因素导致的""亏损""或""微利""等经营结果,从利润总额的角度进行""纠正"".比如粮食企业、公用事业企业、三废治理企业,环保企业、高新技术开发企业等按销量、工作量等指标计算或其他规定取得的定额补助。   根据政府补助会计准则,企业应在收到补助或在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补助是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拨发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贷记""营业外收入"".企业获得政府补助一般应在实际收到时进行会计处理,以避免随意性和防止调节利润。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补助可获得及可计量时可以按照应收的金额确认和计量。   (2)科技专项拨款等。这类拨款通常在拨付时明确规定了资金的用途,如为某项技术研究或技术改造专拨的款项,而且在资金使用过程中有可能形成设备等长期资产,并可能还附加了资金返还的条件。   对于与资产相关的专项拨款,在取得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再将""递延收益""在该资产的寿命期内平均分配并结转至各期的""营业外收入"";若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其尚未分配结转的""递廷收益""余额应全部转入该项资产处置当期的""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会计准则采用总额法确认政府补助利得,没有将财政拨款金额直接冲抵相关资产的价值,避免了相关资产价值被低估,使得与政府补助相关的资产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及处置核算与其他同类资产的会计处理基本保持一致,以求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相关性,并通过分期将负债转化为损益,使相关资产产生的效益与其折旧或摊销费用在同一会计期间的利润表中配比。   例如,某环保产品生产企业研发一项节能环保产品获得专利。为了支持环保企业发展,当地政府决定向该企业拨款250万元给予补助:(1)210万元用于购置生产设备扩大生产;(2)40万元为补偿前期研发费用。20X7年12月份,该企业收到政府机构拨款250万元。购置并安装生产节能环保产品的设备,经调试后投入生产。该设备总价值225万元,超出补助部分由企业自行解决。该设备有效使用期限为10年。该企业从20X8年1月份起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20X9年12月份,因技术更新,产品升级,将该设备出售,售价150万元。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   解析:   ①取得政府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25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递延收益2100000   ②各月计提折旧的同时分期平均结转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2100000/10/12)17500   贷:营业外收入17500   ③清理该项生产设备时结转递延收益余额:   借:递延收益(2100000-累计已结转420000)1680000贷:营业外收入1680000   固定资产增加、折旧及清理的会计分录与非政府补助取得的固定资产有关会计处理相同,略。   对干与收益相关的专项拨款,政府补助会计准则规定,若该项拨款用以补偿已发生的费用、损失,在取得时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营业外收入"";若该项拨款用以补偿以后期间发生的费用、损失,在取得时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损失的期间再将""递延收益""结转至""营业外收入"".无论专项拨款与资产相关或与收益相关,若以后需要返还,则在返还时先以返还金额将""递延收益""账面余额冲减,不足冲减部分或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3)收到未指定用途的财政扶持性补助。由于此类财政拨款一般都与收益相关,所以其会计处理与""与收益相关的专项拨款""的会计处理相同。   2、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财政贴息是政府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调控目标对承贷企业在特定领域或区域的发展所给予的银行贷款利息补助。   按照政府补助会计准则,无论贷款是否与资产相关,无论贷款对应的在建项目是否交付使用,对于直接拨付给受益企业的财政贴息,企业在取得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对于财政拨付给贷款银行的贴息资金,受益企业根据实际发生的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和确认利息费用,按借款费用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3、先征后返税收优惠的会计处理政府补助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在实际收到返还税款时计入""营业外收入"".由干税款返还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存在不确定因素,所以企业一般不能预计应收金额提前确认该项利得。但需要注意的是,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的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政府补助会计准则所规范的政府补助。增值税出口退税也不属于政府补助。   4、政府拨付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搬迁补偿款属于收益性的政府补助。根据政府补助会计准则,当企业取得对已发生搬迁费用、损失的补偿时,应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如果补偿款还涉及以后年度,则企业应将相应部分的补偿贷记""递延收益"",并在相关年度内分配结转至""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会计准则没有对分期结转的金额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结转金额应与搬迁费用的发生比例相对应。   5、政府返还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费或土地出让金的会计处理关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由各地政府返还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等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制度中未曾明确,按照政府补助会计准则,该返还款属于有指定用途的专项财政补助,而且与长期资产一一土地使用权相关,所以其取得及后续会计处理应与前述""对于与资产相关的专项拨款""的处理相同。"
2017-06-07 08:05:28
请清晰描述问题(财会类),并关闭当前问题,然后重新发起提问,老师看到问题后觉得擅长解答才会接手解答,谢谢合作!
2021-05-08 12:48:28
借,银行存款 贷,无形资产
2022-10-17 18: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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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问题
  • 请教老师 截图中项目的含义解释下

     同学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请稍等

  • 老师我家是一般纳税人服务业,借库存商品借进项税

    对的是的,是这么做的

  • 您好,老师,我是建筑工程公司的会计,想请问企业收到

    你好,需要预缴税款。 主要有增值税和附加,企业所得税。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的规定:“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的规定:“九、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的规定:“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的规定:“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 四、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的规定:“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根据您的叙述,无法明确您“建筑企业异地提供服务”的具体业务情况,您可以结合业务实质参看上述政策规定进行确定。福建省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 老师,这些图片的分录怎么写帮我看下

    你好,正在回复题目

  • 老师,补计提23年的社保。应该用什么科目啊?

    可直接计入26年损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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