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现在有一个化工原料生产企业,经营范围是生产和销售化学原料,在海南有一个纯贸易企业,销售化学危化品等,有相关危化品资质。但是据我了解贸易公司进项和销项都必须是同一品名。我们老板想要贸易公司采购原料A,然后让生产企业加工,开加工费发票,然后销售开加工后的可能是危化品商品B给第三方。这样贸易公司拿着购买原料的A和加工费的进项可不可以抵扣商品B的销项?应该是生产企业没有危化品的销售资质,然后海南又有优惠税率,现在想让海南开票,但是进项又是原料,和销售的商品不一致。理论上贸易公司不能生产,是不是就不能有加工的进项,还有转换品名开票的抵扣问题。我百度了下,有的说可以,有的又说不行。
wenyu
于2021-05-14 15:23 发布 788次浏览
- 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相关问题讨论

同学你好
是出口贸易吗
2021-05-14 16:28:18

你好,贸易型企业增加经营范围:加工,可以开加工费发票
2020-06-05 10:44:03

您好。原则上应该是分开算税负的。
2019-04-28 11:37:12

你好!
是加工企业
2019-10-14 09:28:16

你好,自己种植的吗
自己种植直接出售免增值税
2019-12-19 12:5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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