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1、预收账款全额收款后,只要合同约定开始日期 问
你好预收账款增值税:孰先原则+全额一次性,无行业例外 核心规则(2026年1月1日起,财税2026年13号公告) 销售服务先收款、后分期/分次提供:以合同约定服务开始日、实际首次服务开始日孰早,全额一次性缴增值税 优先级:先开票→开票日缴税;未开票→孰先原则 适用范围:全覆盖(租金、物业、服务业、建筑业等所有服务类),无例外行业 旧规废止:建筑、租赁“预收款即纳税”已取消,统一按新规执行 答
小规模企业注销,法人的其他应付款转入实收资本,实 问
那个必须要平账才行的 答
@朴老师,确定我们私人企业是6000/24天*14天这么计 问
嗯,你这样计算就可以了 因为你过年有工资 答
文书怎么写格式样本类型 问
你好,你说的具体是什么样的文书呀 答
新公司开办以后,不好交社保,怎么办 问
是不交社保,还是办理不了社保 ? 答

老师,我们公司2019年收到一笔土地出让金的返还,当时计入看营业外收入,现在需要调这一笔账怎么调呢?
答: 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就可以了,对方科目为现在要入的科目
收到土地补偿款确认营业外收入时,有其他额外条件吗
答: 没有额外条件,但是你这个可能会是免税收入,要符合一定条件的
我是一名会计,想问一下考个网络学历有用吗?
答: 众所周知会计人如果要往上发展,是要不断考证的
收到土地返还款计入营业外收入。就要交所得税吗?
答: 你好 参考这个回复 与山东菏泽牡丹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所签订的项目投资合同书,合同书上约定,公司按照16.07万元/亩的项目用地价格支付土地出让金,在支付以后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再按照12.07万元/亩的项目用地价格返还。现返还815万元,是冲减地价款还是一次性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分摊计入营业外收入?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七条规定: “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 “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二、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三)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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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0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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