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A替建筑商B支付给供应商C支付材料款。供应商C已经直接给开发商A开具了增值税专用材料发票,开发商A再把这些材料款给建筑商B开具发票。 请问这样允许吗,如果可以的话,需要有什么合同及协议支撑才不会有税务风险。
努力的小白
于2021-05-08 06:38 发布 795次浏览
- 送心意
meizi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21-05-08 07:26
你好 如果是 C销售给A ;而A在销售给B 那么就分别签订合同来开票 做收入和结转成本才行的; 况且你A开发商 应该是没有销售材料的范围的 你看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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