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萱萱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21-04-30 19:24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201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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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小企业和小微企业区别 小微企业:是指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按税务局管理的分类未达到一般纳税人的,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主要特点是只能自行开具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按3%简易征收。 这二种也有重合情况,小微企业通常都是小规模纳税人,但小规模纳税人不一定都是小微企业。 这些“小”企业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小型微利”与“小微”,虽然只有2字之差,但是,大家一定不要把“小微”当成“小型微利”的简称。上面介绍过概念,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 “规模小的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完全是2类增值税纳税主体,同样不能混淆概念。目前,“小规模纳税人”能享受的增值税税收优惠,一般纳税人是不能享受的,哪怕你是规模小的“一般纳税人”也不能享受。
2020-02-15 21:38:38
你好,小微企业放宽后的条件为:企业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下,从业人数300人以下,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以下。
2019-05-24 09:52:57
你好,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根据2011年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四部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其中,微型企业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019-09-21 11:11:49
小型、微型企业的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上述划分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上述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划型。
2019-07-05 14:11:33
• 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通知》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四、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五、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六、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的企业,根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并及时将调整情况告知企业。   七、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月18日
2021-04-30 10:5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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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计】清产核资中,我们填写了对“应交税费”的

    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填写“调整依据”是为了说明为什么进行上述的“应交税费”调整。针对您所描述的“按照权责发生制调整收入、成本,相应调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这一调整原因,下面是一份可能的“调整依据”的填写内容: 调整依据: 权责发生制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税法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和成本。这意味着,收入和成本的确认应基于其实际发生的时间,而非款项的收付时间。因此,在本次清产核资中,我们对收入和成本进行了调整,以更准确地反映其实际发生情况。 增值税调整:由于收入和成本的调整,相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也会发生变化。我们根据调整后的收入和成本,重新计算了应纳增值税额,以确保增值税的准确申报和缴纳。 企业所得税调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基础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又依赖于收入和成本的确认。因此,在收入和成本调整之后,我们也对企业所得税进行了相应的调整。这包括对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基数、税率以及减免税额等方面的调整,以确保企业所得税的准确计算和缴纳。 税法及会计准则支持:我们的调整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进行的。这些规定为我们提供了明确的指导,确保我们的调整是合法、合规的。 内部审核与批准:本次调整已经过公司内部财务、税务等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确保调整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同时,我们也将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将调整结果报送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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