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公司是上海浦东新区一家私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现账面实收资本220万。2016年4月20日办理了个人股权转让,转让比例50%。3月底账面净资产4151017.17;今年10月11日(6个月内)又发生了个人股权转让事项,转让比例100%,9月份账面净资产3780999.06.对以上情况,请问,对照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76号公告,我们4月份的股权转让,应交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10月份的股权转让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如果交,怎么计算?谢谢!
大陆
于2016-11-16 11:30 发布 1053次浏览
- 送心意
王雁鸣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16-11-18 09:09
王老师您好!不好意思,我把67号误写成76号了。应该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现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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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雁鸣老师 解答
2016-11-16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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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8 1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