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老师,退耕还林工程在税收方面有什么优惠吗?
永远爱可乐
于2021-04-22 20:36 发布 2240次浏览
- 送心意
萱萱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21-04-22 20:44
其一,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符合条件的退耕还林工程收入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项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
其二,农民个人从企业取得的土地流转费免征增值税。财税〔2017〕58号 第四条规定,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其三, 农民取得土地流转费签订的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财税〔2006〕162号第三条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鉴于印花税列举应税凭证的特点,农民取得土地流转费签订的合同既没有改变农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也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列举范畴,故取得土地流转费签订的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其四,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符合条件退耕还林工程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受托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其五, 农民个人从企业取得的土地流转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4〕30号第一条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外,国税函发[1995]79号规定,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他们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