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是保险拥金而自己不是销售员是怎么回事
慈祥的面包
于2021-03-01 16:31 发布 973次浏览
- 送心意
QQ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具体什么行业?
2021-03-01 16:32:54

因为都是临时的,不是保险公司的职工
2023-04-19 09:48:47

你好,保险营销员的劳务报酬的展业成本比例是25%
2020-10-29 15:49:50

劳务费个人所得税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
其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3)对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
1、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 20%
2、超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 30% 速算扣除数 2000
3、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速算扣除数 7000
2020-04-13 09:54:13

这个是最新预缴,但是不适用你说这个,你去看下这个说明(一)税法规定
财税[2018]164号第三条规定,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说明】之所以说“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特殊算法”,因为特殊点在于:
财税[2018]164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预扣预缴方法是——“累计预扣法”!明显不同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第一条第(二)款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以下简称61号公告)第八条中对于“劳务报酬所得”规定的预扣方法。
也就是说对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虽然属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但是采用的是与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一样的预扣预缴方法——累计预扣法。
(二)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对于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三项所得,61号公告规定实行按次预扣税款,对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的劳务报酬所得,鉴于保险营销和证券经纪业务的连续性,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应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收入额的确定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即:收入额=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1-20%)
(四)展业成本的计算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即:
展业成本=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1-20%)×25%
备注:如果是免征增值税的,则上述公式需要将“不含税增值税的佣金收入”,换成“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
(六)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8]164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61号公告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因此,预扣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公式①)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公式②)
来源:轻松财税 作者:彭怀文
2021-03-05 09: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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