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对方户名是财政零余额的怎么做
为时不晚
于2016-10-18 14:05 发布 876次浏览

- 送心意
邹老师
职称: 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2016-10-18 14:10
收款方
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你是收款方还是付款方
2016-10-18 14:07:04

一、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概念事业单位在日常会计核算中,经常涉及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和财政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两类业务。纳入财政国库单一账户制度改革的事业单位,财政部门为其在商业银行开设了单位零余额账户。该账户用于财政部门对事业单位的授权支付。当财政部门向事业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下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时,事业单位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增加。事业单位可以根据经批准的单位预算和用款计划,自行向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开具支付令,从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收款人支付款项,或从单位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代理银行在将事业单位的支付令与事业单位的单位预算和用款计划进行核对并向收款人支付款项后,于当日通过事业单位的零余额账户与财政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资金清算后,事业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余额为零。因此,该账户不是一个实存资金账户。尽管如此,只要事业单位从单位零余额账户中支取的款项小于财政部门下达的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事业单位的零余额账户的用款额度便仍然存放在代理银行,事业单位仍然可以继续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使用剩余的用款额度,实现支付。
2016-12-11 22:11:13

同学你好
你的问题是什么
2022-05-05 07:07:13

您好,1、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为本部门和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及清算。
2、零余额账户的设置
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和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
(2)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3)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即财政汇缴专户)。
上述三类零余额账户中,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原基本存款账户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已经按财政部门要求撤销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除上述情况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专用存款账户。
3、零余额账户的管理
零余额账户需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开立,并出具证明文件,由开户银行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核发开户许可证。
(1)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已经开立零余额账户的,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尽快规范和明确账户性质;预算单位新开立零余额账户的,财政部门在批准开户时,应按本通知规定,在相关证明文件中明确账户性质。零余额账户的变更、合并与撤销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2)财政部门原则上只能为预算单位开立一个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为执收单位开立一个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确因特殊管理需要(如存在异址办公并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等情形),需要开立一个以上账户的,应当通过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开立。财政部门在同一家代理银行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
(3)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用款额度具有与人民币存款相同的支付结算功能。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等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提取现金。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办理转账、汇兑、委托收款和提取现金等支付结算业务。
(4)代理银行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用款额度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在有相应科目用款额度的情况下,不得违反规定拒绝办理本通知规定的各类支付结算业务。代理银行应当将零余额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基本情况报同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备案。对于代理银行无故拒付或者不按规定进行零余额账户报备的,人民银行将会同财政部门责成代理银行立即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及委托代理协议等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取消代理资格。
2018-09-04 21:10:03

您好,1、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为本部门和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及清算。
2、零余额账户的设置
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和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
(2)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3)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即财政汇缴专户)。
上述三类零余额账户中,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原基本存款账户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已经按财政部门要求撤销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除上述情况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专用存款账户。
3、零余额账户的管理
零余额账户需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开立,并出具证明文件,由开户银行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核发开户许可证。
(1)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已经开立零余额账户的,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尽快规范和明确账户性质;预算单位新开立零余额账户的,财政部门在批准开户时,应按本通知规定,在相关证明文件中明确账户性质。零余额账户的变更、合并与撤销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2)财政部门原则上只能为预算单位开立一个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为执收单位开立一个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确因特殊管理需要(如存在异址办公并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等情形),需要开立一个以上账户的,应当通过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开立。财政部门在同一家代理银行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
(3)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用款额度具有与人民币存款相同的支付结算功能。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等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提取现金。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办理转账、汇兑、委托收款和提取现金等支付结算业务。
(4)代理银行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用款额度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在有相应科目用款额度的情况下,不得违反规定拒绝办理本通知规定的各类支付结算业务。代理银行应当将零余额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基本情况报同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备案。对于代理银行无故拒付或者不按规定进行零余额账户报备的,人民银行将会同财政部门责成代理银行立即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及委托代理协议等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取消代理资格。
2018-09-04 21: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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