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咨询一下哈,和我们公司签订合同的甲方是一家银行总部,开票要求我们开给他们银行分行,可以吗?总部和分行是不同的纳税主体,(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签订的合同甲方是银行总部,开票给他们分行,款项也是由分行转回给到我司的,也就是说除了合同甲方不是分行,票流、资金流都是分行,是一致的)
哇咔咔
于2021-01-13 16:47 发布 2881次浏览
- 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相关问题讨论

同学你好,会 计主体与纳税主体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范畴,一个是会计上的,一个是税法上的。会计主体不一定就是纳税主体,同样,纳税主体也不一定就是会计主体。比如说,企业会计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可以把一个部门的帐分开核算,那这个部门可以是会计主体,但是税法上是按公司来纳税,不是按部门,应该以公司为纳税主体,而部门不可以成为纳税主体
2021-09-05 19:42:58

企业会计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可以把一个部门的帐分开核算,那这个部门可以是会计主体,但是税法上是按公司来纳税,不是按部门,应该以公司为纳税主体,而部门不可以成为纳税主体
2024-03-15 08:47:18

你好,不一样的,扣缴义务人属于代扣代缴的,纳税主体属于真正承担税款的
2019-10-17 13:48:35

自然人,法人等单位
2015-12-24 16:06:18

同学你好
什么主体一方
2021-07-07 17:2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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