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老板在外面找人研发设备,现在设备研发出来了,没有直接给研发费 双方约定按机子的销售数量来给研发费和技术费 现在做了53台机器过来,除了材料费,还另外支付一笔技术服务费,说是研发和安装的费用,1300左右一台,合计7万多 后续这种费用也会持续开出,只要销售了设备,就要给1300技术服务费给到供应商 这个服务费还是有数量的,要入库,做入生产配方表,每次生产一台设备就领用一次1300的服务费,这样的模式合理吗
阿童木
于2020-12-14 14:44 发布 656次浏览
- 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20-12-14 14:54
同学你好
这个模式是可以的哦
相关问题讨论

您好,这两个没什么区别的
2021-11-23 05:46:06

同学你好!二者不一致的。前者针对的是普通类别的技术服务,后者针对的产品、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提供的研究开发类技术服务,而且研发和技术服务*技术服务费”增值税专票,其中有专票记载的可以作为研发费用列支,只要符合一定的研发绩效或者相关要求,有关费用一般可以报销。
2023-12-01 00:33:24

*研发和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服务费 这个就可以,税收编码只需要一个星号,不要写几个
2020-09-10 14:08:44

*研发和技术服务*技术服务费一般纳税人6% 小规模3%
2020-04-08 15:26:41

你好 你们实际业务是技术服务费 就应该开 *信息技术服务*技术服务费 可以开
2020-06-03 09:48:59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获取全部相关问题信息
阿童木 追问
2020-12-14 15:02
朴老师 解答
2020-12-14 1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