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陈诗晗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专家顾问

2020-11-28 19:38

你好,同学。你正常按你非盈利制度进行建账处理,单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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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同学。你正常按你非盈利制度进行建账处理,单独核算。
2020-11-28 19:38:27
你好,是的,社会团体一般是非营利组织
2020-08-03 10:04:31
建议您可以看看这里的真账实操https://lx.kuaizhang.com/main_379/
2019-02-21 19:04:15
如果社会团体 A 组织在注销时将原本作为开办资金的 10 万打给你所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会计处理规范角度通常不能作为捐赠收入处理。原因及分析如下: 开办资金的性质 开办资金是在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时,由出资人投入用于支持单位初始运营等的资金,其目的是为了使单位能够正常开展业务活动并持续运营,不是一种捐赠行为。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若干问题的解释》(财会〔2020〕9 号)规定,执行《民非制度》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设立时取得的注册资金,应当直接计入净资产。 捐赠收入的认定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捐赠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捐赠通常具有无偿性、自愿性且没有明确的经济利益回报要求等特点,是捐赠人出于慈善、公益等目的将财产赠予民间非营利组织。而社会团体 A 组织当初投入的 10 万开办资金是基于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目的,并非无偿捐赠性质。 账务处理建议 鉴于这种情况,更合适的做法是将收到社会团体 A 组织打来的 10 万开办资金,在会计处理上恢复到最初计入净资产的相关科目,如 “非限定性净资产” 或 “限定性净资产”。当初如果开办资金的使用没有受到时间限制和用途限制,应计入 “非限定性净资产”;如果使用受到时间限制或用途限制的,应计入 “限定性净资产”。
2025-01-06 16:22:39
您好!正常来说,组织没有成立,是不会发生银行存款业务的,所以需要您详细说明一下这笔业务是怎么发生的,才能进行判断。
2016-03-07 18: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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