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请教一个问题,我们公司有个加气站,今年1-10月份,每月给A公司开增值税发票,合计约20万元,A公司找了B公司为其提供运输服务,气款由B公司私人账户打到我们对公账户。现在A公司为响应三流合一,想要A公司对公将1-10月份的气款打到我公司对公账户,然后我公司再将之前收到的个人打款返还至原打款个人的老婆的账户上,请问这样是否合理?有没有不符合什么规定?这个问题是否可以通过A公司和B公司签订代付气款协议来解决?
Y_Yan
于2020-11-20 09:50 发布 104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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