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合同时间是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工程量是在2018年完成的,但2020年才可以申请货款,这样能否开外经呢?如果开了发票给对方,这样税局是否会查呢?
小米
于2020-11-07 16:00 发布 597次浏览
- 送心意
曹帅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20-11-07 16:06
您好,建议让对方出一个延期证明,不然是有延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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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建议让对方出一个延期证明,不然是有延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风险
2020-11-07 16:06:02

您好,那您2018年1-9月份报过了吗
2019-03-12 22:56:23

工程项目是按照合同上约定的付款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
2019-07-12 10:28:19

你好 按年来报的话 是18.1-18.12月的人数和工资来的
2019-12-12 20:11:53

您好,按照公司分配的日期,一般在股权登记日之前的都可以收到,比如公司分配登记日为2019年1月5日,您就收到了
2019-10-29 22: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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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 追问
2020-11-07 17:11
曹帅老师 解答
2020-11-07 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