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我公司给外地工程开了100多万发票,可是,昨天刚开了外经证,那么发票还有用吗,我司该去外地申请发票,并开具发票吗,增值税和所得税怎么缴纳呢,能详细解释一下吗,谢谢
蜜
于2016-08-19 20:03 发布 844次浏览
- 送心意
宋生老师
职称: 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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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发票还有用啊。不用去外地。就在本地开就可以了。只是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还有外经证,合同,营业执照复印件去外地交税。
所得税没有变化。
2016-08-20 08:29:23

同学您好,跨区需要开的
在电子税务局里面里面开具
自己单位所在地的税控盘开票
2021-09-25 16:47:12

你好!是可以的。
2019-12-27 15:40:40

同学。其他在外省交的属于预交。
2019-04-13 18:33:50

2016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
2016-05-11 15:2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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