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7月开了一张发票,收入是前两个月分两次付的款,计入了应收账款里,7月才去开的票,请问是否在8月的时候做7月凭证的时候再计提地方税费?因为是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所以增值税在开票的同时就扣了,也是在8月才去缴纳7月的地方税费和印花税吗?就是来确认一下~ 谢谢老师
努力型咸鱼
于2016-07-11 13:40 发布 853次浏览
- 送心意
邹老师
职称: 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2016-07-11 13:46
您说的7月8月是凭证的时间还是现实当时的时间
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7月份做计提的分录,8月份做扣缴的分录
2016-07-11 13:41:55

你好,学员,一般是内部的核销审批表的
不需要税务局备案的
2022-03-25 09:45:43

坏账核销是指企业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对确实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应当作为坏账损失,并及时进行处理。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作为本期损益;属于清算期间的,应当作为清算损益。坏账损失处理后,应当依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进行核算。
企业坏账损失视不同情况按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应当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在扣除以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对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作为坏账损失;(三)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作为坏账损失;
(四)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五)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作为坏账损失。
2019-08-02 09:16:17

你好,用1941161/1.17*0.0003,用不含税销售收入乘以万分之三
2017-07-13 10:25:02

按相关的合同金额申报
2016-03-02 09:3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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