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商品、发出商品但不能确认收入、销售退回、利润表(营业收入) 甲公司为增值税- -般纳税人,其主营业务为生产并销售M产品。M产品的售价中不包含增值税,确认销售收入的同时结转销售成本。该公司2020年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第四季度发生经济业务如下: (1) 9月9日,向乙公司销售M产品200件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每件产品的售价为110元、实际成本为70元。M产品已发出并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此外,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 N/30, 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9月23日,乙公司付清了扣除现金折扣后的剩余款项。(2) 9月16日,委托丙公司销售M产品400件。 每件成本为70元。合同约定丙公司应按每件11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甲公司按售价的10%支付手续费.9月30日,收到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和已经税务机关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丙公司实际对外销售M产品200件,应收代销手续费2200元、增值税132元,全部款项尚未结算。
?@小小se
于2020-07-16 20:15 发布 204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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