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6月底新成立,7月份才有员工入职,8月发放7月员 问
9 月申报个税时是否可以剔除股东和法人,需视情况而定。若股东和法人在公司无工资薪金等应税所得,只是前期零申报,9 月可剔除;若有分红、工资薪金等应税收入,或属于个体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等按经营所得纳税的情况,则不能剔除,应按规定申报相应所得的个税 答
老师,我报7月的个税,人员信息采集这里怎么只显示我 问
是不是换了电脑或者重新安装了? 答
我司为人力资源服务公司 承接已建筑劳务外包,含 问
先算不含税收入:785 万 ÷(1%2B6%)≈740.57 万元 按 5% 税负算企业所得税:785 万 ×5%=39.25 万元 倒推税前利润(按 25% 税率):39.25 万 ÷25%=157 万元 总成本 = 不含税收入 - 税前利润≈740.57 万 - 157 万 = 583.57 万元 即总成本需控制在约 583.57 万元 答
公司今天出售废铁。税收编码:是黑色金属冶炼压廷 问
您好,是的,选这个的 答
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是30万,但是开货物专票是294089 问
您好,多收的计入到预收账款就可以 答

(1)甲向银行贷款卖一套房子(银行的房子),在还贷期间房子遇见不可抗力倒塌了,甲还需还贷款吗? (2)作为抵押的房子遇见不可抗力倒塌了,债权人和债务人,保证人谁需要承担责任?
答: 同学,是买房子吧?还贷期间,房屋倒塌还是要还房贷,但是如果不还的话也没关系,银行手上的收回房屋权实务也不在了。作为抵押的房子灭失,则抵押人的责任没有了,债权人和保证人仍需要承担责任。
(1)甲向银行贷款卖一套房子(银行的房子),在还贷期间房子遇见不可抗力倒塌了,甲还需还贷款吗? (2)作为抵押的房子遇见不可抗力倒塌了,债权人和债务人,保证人谁需要承担责任?
答: 在贷款买房的过程中,购房者一般要签订三个合同,分别是房屋买卖合同、贷款合同和房屋抵押合同。前一个主体是购房者和开发商,后两个合同主体是购房者和银行,银行为购房者提供贷款,房屋交付,购房者拥有房屋产权,同样的,权利的背后就是义务,你借钱买下房子,是行为主体,所以自然应该承担房屋损毁的风险。房屋被地震震塌,抵押物灭失,但权利和义务的主体还没改变,贷款者还是需要继续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还贷义务。
我是一名会计,想问一下考个网络学历有用吗?
答: 众所周知会计人如果要往上发展,是要不断考证的
一般保证,债权人先找债务人,再找保证人?如果债务人破产,保证人就是连带责任了吗?[微笑]
答: 你好,根据担保人的类型不同,负的责任也不同。 1、一般保证责任。 担保人所负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2、连带保证责任。 担保人所负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保证人无抗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扩展资料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 《担保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