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公司A与B,B为新设公司,法人为同一个,新设公司主要目的是为A公司支付垫付款,垫付款是诉讼费和公证费,起垫付费用为A公司成本费用,达到A公司账面利润提高,但是由于新设B公司没有资金来源,现在怎么能从A公司的资金转到B公司。法人不愿意直接从A转到B,因为B成立的原因就是为把A公司的成本转移过来。那应该如何来保持B公司的资金来源?前两个月做的个人借款存进去,但是个人借款的金额也难以满足垫付款的支出。
默默的玉米
于2020-07-11 20:15 发布 1171次浏览
- 送心意
石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2020-07-11 20:48
你好,这样的设计b公司的账务无法持续,长期没有收入,只有费用也是不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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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样的设计b公司的账务无法持续,长期没有收入,只有费用也是不正常的
2020-07-11 20:48:09

只是贷款报表这样没有问题,这个只是给银行看的
2.可以老公司投资新公司
2020-05-20 20:57:38

你好 收到了钱 冲你们费用 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来做
2020-08-04 15:39:44

你好,同学。
您的图片在哪里呢。
2020-05-30 18:29:30

你好,同学。
首先您这里借款资金规定了用途,不可外借,自有资金可外借,这是可以的。
然后就是您提到的右金公司支付相关的诉讼费,公证费,这里是不可行的,
因为这诉讼官司是由老公司发生,所以相关的费用应该是由老公司承担处理。
2020-05-30 17:3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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