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委托乙企业代为加工一批应交消费税的材料(非金银首饰)加起来材料为200万元,加工费为4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6%,由乙企业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16万元,材料已经加工完成,并由甲企业收回验收入库,加工费尚未支付,假期也采用实际成本法进行原材料的核算。甲企业应编制的会计分录是
A会计学堂王
于2020-07-02 14:52 发布 317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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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红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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