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才能申请公示催告”? 比如 A出票一张支票(不得转让)给B,B丢失了,C捡到以后去银行支现。 A出票一张支票(可以转让)给B,B丢失了,C捡到以后去银行支现。 有什么不同吗?

秦歌
于2020-07-02 00:04 发布 3613次浏览
- 送心意
陈诗晗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专家顾问
2020-07-02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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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2 09:03:32
同学,你好
嗯嗯,可以的
2023-06-18 16:34:56
你好,这个得咨询税局,看有什么补救措施?有的地方是没法退税了
2022-12-09 09:17:18
你好
别人给我的,我给你了,然后我公示催告,对你来说公平吗
2020-01-21 09:42:37
您好,出票人和收款人处理不一样
(1)出票人将已经签发内容齐备的可以直接支取现金的支票遗失或被盗等,应当出具公函或有关证明,填写两联挂失申请书(可以用进账单代替),加盖预留银行的签名式样和印鉴,向开户银行申请挂失止付。银行查明该支票确未支付,经收取一定的挂失手续费后受理挂失,在挂失人账户中用红笔注明支票号码及挂失的日期。
(2)收款人将收受的可以直接支取现金的支票遗失或被盗等,也应当出具公函或有关证明,填写两联挂失止付申请书,经付款人签章证明后,到收款人开户银行申请挂失止付。其他有关手续同上。同时,依据《票据法》第15条第3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月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待票人在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时,须以书面形式向票据支付地(即付款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在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请书上,应写明票据类别、票面金额、出票人、付款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并说明票据丧失的情形,同时提出有关证据,以证明自己确属丧失的票据的持票人,有权提出申请。
2023-05-21 20: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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