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庄老师
职称: 高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审计师
2020-06-28 17:23
你好,一、土地使用税何时申报?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以及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对于新征用的土地,区分耕地与非耕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定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由此可见,土地使用税并非是取得土地使用证时产生纳税义务,也不是在批准征用之日产生纳税义务,而是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时间来确定,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按合同签订时间。
二、土地使用税申报的流程是怎样的?
1、上门申报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其应税项目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网上申报
(1)进入申报系统
我要办税→申报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2)核对基本信息
核对纳税期限、土地编号、应缴税额是否正确。
(3)申报
点击申报即可。需要立即扣款就点“是”,后期扣款就点“否”。
(4)申报状态查询
我要查询→申报缴款信息查询
如果查询下半年的申报缴款信息则需要把税款所属期改成7月1日-12月31日,然后点击查询即可。
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一、土地使用税何时申报?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以及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对于新征用的土地,区分耕地与非耕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定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由此可见,土地使用税并非是取得土地使用证时产生纳税义务,也不是在批准征用之日产生纳税义务,而是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时间来确定,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按合同签订时间。
二、土地使用税申报的流程是怎样的?
1、上门申报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其应税项目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网上申报
(1)进入申报系统
我要办税→申报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2)核对基本信息
核对纳税期限、土地编号、应缴税额是否正确。
(3)申报
点击申报即可。需要立即扣款就点“是”,后期扣款就点“否”。
(4)申报状态查询
我要查询→申报缴款信息查询
如果查询下半年的申报缴款信息则需要把税款所属期改成7月1日-12月31日,然后点击查询即可。
2020-06-28 17:23:18
您好,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前需要先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优化版)操作,采集土地信息。进入方式:【税费申报】—【财产行为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优化版)】,点击进入界面
2. 单击“新增土地”,进入土地总体信息采集,录入土地信息后保存
3. 土地信息采集完成后,自动带出“维护应税明细信息”,
4.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完成后,进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进入方式:【税费申报】—【财产行为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优化版)】,点击进入界面,系统自动带出相关城镇土地使用税信息
5.如果不存在减免信息,点击【申报】,系统提示“保存成功”,申报流程结束;是否调用征收开票功能,操作员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三、注意事项
1. 首次使用申报时需要“城镇土地使用税源信息采集”,生成土地编号,下次申报时会自动带出。
2. 土地信息采集成功后,自动带出维护应税明细信息。
请参考。http://www.fj-l-tax.gov.cn/ar/2016071414000126.htm
2017-04-02 15:03:17
你好,一般是按季度申报
也就是7月份申报4-6月份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020-06-17 16:01:35
你好,填写申报表,提供相关 资料,去税局补做申报
2023-01-10 17:52:37
应缴纳税款=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纳税人所占用土地对应的等级税额标准。
2022-02-23 14:15:29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获取全部相关问题信息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09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