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 毁的货物,请问这些税法上是正常损失是吗?要做清单申报吗?
Bonnie
于2016-06-18 17:44 发布 1485次浏览
- 送心意
田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16-06-18 18:05
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问题
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造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存货正常损失可以采用清单申报的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企业在进行清单申报时,还需要出具损失情况的分析报告。
二、关于商业零售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问题
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多种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根据25号公告有关规定,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以上的,由于金额较大,因此,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当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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