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maize老师
职称: 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2020-06-11 17:29
不是,这个是一般纳税人就可以使用,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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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这个是一般纳税人就可以使用,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2020-06-11 17:29:26
不一定,要看企业面对的核定税率有多高。例如,企业所得税的核定税率是6%,销售100万,销项应征税额就是6万,进项发票额度大于6万即可抵扣缴纳的税额。
2023-03-20 09:20:41
你好,请问你想问的问题具体是?(是需要做这个业务的分录吗? )
2022-06-15 20:00:56
你好,不等于哈,免抵退=出口收入乘以退税率
2022-06-10 20:42:25
可以参考这个
不是看一个月的
一、什么是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如何计算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1.计算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举个例子:假设该企业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为721.17万元,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为801.30万元,则退还比例=721.17/801.30=90%。(通俗理解就是实际取得专票的那部分占全部当期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例,就是实际取得专票的那部分才能退还,因为现在没有专票的也能抵扣了)
2.计算增量留抵税额=2019年9月期末留抵税额57万元-2019年3月期末留抵税额10万元=47万元。
3.该企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47×90%×60%=25.38万元。
三、申请退还留抵的条件是什么?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简单的说:增值税进项税额高于销项税额,符合上述要求,高出部分企业可以向税务局申请退税,也可以留到下期抵扣。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四、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当如何进行处理?
该企业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
收到退还的期末留抵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022-03-25 07:5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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