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们公司主营业务有上食育课程,别人开给我们 问
这个是你们上课使用的可以 答
老师,答案下面最后除2不是很明白 问
您好,年数总和法的折旧年是2023.7-2024.6,但会计年是202301-202312和202401-202412,在会计年的折旧是分2段的 答
你好,我想问一下,公司配发我的激励股,我让给朋友一 问
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的协议,那么可以考虑以下几种可能的分配方式: 1.按照投资比例分配:如果朋友在您的激励股中投入了一定的资金或承担了部分风险,那么可以按照双方投入的比例来分配利润。例如,如果您提供了大部分的激励股,那么您可能获得较大比例的利润,反之亦然。 2.平均分配:如果朋友只是参与了交易过程,而没有直接投入资金或承担风险,那么可以考虑将利润平均分配。这种方式体现了双方的平等合作和共同努力。 3.协商分配:如果没有其他适用的原则或约定,您和朋友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来决定如何分配利润。这需要根据双方对交易的贡献、承担的风险、以及预期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在决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确保双方都能够接受并满意。如果可能的话,最好在开始交易之前与朋友进行充分的沟通和讨论,以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或不满。 答
老师这个例题中的35万是收到了还是没收到?这个不 问
你好同学!35利息在12月31日是没有收到的哦,于次年才收到。 答
老师您好,企业支付银行贷款利息,借:财务费用-利息支 问
就是你那样做的账 答
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的时候,为什么没有规定债权人有过错,担保人无过错的情况怎么处理? 主合同无效的时候,为什么债务人或债权人无过错的情况?什么情况会是担保人有过错导致主合同无效的情况?
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担保人的担保属于人的担保,人的担保中又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是借款人无力偿还,担保人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该担保属于一般保证,在借款人有能力偿还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借款人的财产,但不能强制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连带保证即双方对保证的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为连带保证,或者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或者保证人承担付款责任,二没有先后顺序的限制。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债权人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即使借款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担保人也不得以此对抗债权人,而应履行付款义务,法院可强制执行担保人的财产,工资亦在其内。 2.担保合同无效时,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责任范围的确定取决于债权人因担保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担保人和债权人对无效合同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具体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无论主合同的无效应归责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还是双方都有过错,也无论无效的结果导致的是返还原物,还是赔偿损失,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无过错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损失的,担保人应根据其过错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种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债务人与担保人违反法律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以及恶意串通欺骗债权人而缔结担保合同的情形。 (三)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其提供担保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经济损失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四)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李某抗辩(2)不成立。根据规定,同一债权即有人的担保,又有物的担保,物的担保由第三人提供,债权人在实现自己债权时有权先就人的担保实现先,也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先。担保人不可以要求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顺序。参考答案:李某抗辩(2)不成立。 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可以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老师,我的回答算数吗,哈哈。
答: 同学你好 很高兴为你解答 表明了主要观点 可以得分
报考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对学历有什么要求?
答: 报名中级资格考试,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甲从乙银行贷款200万元,双方于8月1日签订贷款合同,丙以保证人身份在贷款合同上签字。因担心丙的资信状况,乙银行又要求甲提供担保,为此双方于8月3日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物为甲的一辆轿车,但甲未将轿车交付给乙银行。甲到期无力偿还贷款。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乙银行主张担保权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银行只能主张保证债权,因为甲未将该轿车交付给乙银行,质权未设立 B.乙银行只能主张质权,因为丙与乙银行未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债权不成立 C.乙银行应先主张保证债权,因为保证债权先于质权成立 D.乙银行应先主张质权,因为质权担保是债务人甲自己提供的 老师CD为什么是错的,到底是先主张质权还是保证债权
答: 您好,(1)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丙)在主合同(贷款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2)以动产设定质押的,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本题中,甲未将轿车交付给乙银行,故质权未设立
朴老师 解答
2020-06-10 0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