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靖曦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2020-06-04 14:30

一)条例规定的免税房产: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财政部批准的其他免税房产。

(二)实施细则规定的免税房产

1.经县、市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举办的学校、医疗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图书馆(站)、体育场(馆)等社会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

2.经县、市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为安置拆房户、受灾户而搭盖的临时性简易房屋。

(三)其他具体规定

1.企业的房产在破产期间免征房产税;、:((86)闽税政三字第1067号)

2.凡在基建工地为基建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或基建单位投资建造,在施工期间,免征房产税。但是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这些房屋没有拆除仍继续使用的,从基建单位的房屋竣工、使用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86)财税地字第008号)

3.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使用的房屋或危险房屋,只要确实停止使用,可免征房产税;(同上)

4.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应划分清楚,按规定分别确定征免房产税;如划不清楚的一律征收房产税;(同上)

5.学校办的工厂、招待所等房屋,如纯为学校教学、科研等服务的,免征房产税;如有对外业务收入的,应征房产税;即对内又对外的,能分清楚的,分清后计征,分不清楚的,应全额征收房产税;((87)闽税政三字第353号)

6.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上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上述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财税[2000]42号)

7.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财税[2000]125号)

8.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国税函[2001]770号)

9.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财税字[2000]25号)

10.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晓敏 追问

2020-06-04 15:16

谢谢老师,那土地增值税是怎么回事

靖曦老师 解答

2020-06-04 15:18

您好,不好意思,会计学堂有规定新问题需在会计学堂重新发问,谢谢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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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例规定的免税房产: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财政部批准的其他免税房产。 (二)实施细则规定的免税房产 1.经县、市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举办的学校、医疗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图书馆(站)、体育场(馆)等社会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 2.经县、市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为安置拆房户、受灾户而搭盖的临时性简易房屋。 (三)其他具体规定 1.企业的房产在破产期间免征房产税;、:((86)闽税政三字第1067号) 2.凡在基建工地为基建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或基建单位投资建造,在施工期间,免征房产税。但是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这些房屋没有拆除仍继续使用的,从基建单位的房屋竣工、使用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86)财税地字第008号) 3.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使用的房屋或危险房屋,只要确实停止使用,可免征房产税;(同上) 4.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应划分清楚,按规定分别确定征免房产税;如划不清楚的一律征收房产税;(同上) 5.学校办的工厂、招待所等房屋,如纯为学校教学、科研等服务的,免征房产税;如有对外业务收入的,应征房产税;即对内又对外的,能分清楚的,分清后计征,分不清楚的,应全额征收房产税;((87)闽税政三字第353号) 6.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上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上述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财税[2000]42号) 7.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财税[2000]125号) 8.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国税函[2001]770号) 9.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财税字[2000]25号) 10.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2020-06-04 14:30:15
借营业外支出贷银存 可以全额抵扣所得税
2020-03-06 12:33:13
同学你好 增值税附加税所得税等
2022-02-18 21:01:03
http://www.shui5.cn/article/f4/125680.html 你好,这个是2019年的,你可以自己找下
2020-02-20 16:38:40
房产税税收优惠政策是怎样的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如学校的工厂、商店、招待所等应照章纳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经营用的房产不免;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出租的房产,应照章纳税; 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6.从2001年1月1日起,房产税。 7.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8.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税; 9.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10.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做相应说明; 11.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减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12.为鼓励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13.从1988年1月1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他非营业用房,是否给予照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14.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房产税; 15.对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6.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17.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应当依法征收房产税;对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以外的上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房产,在单位财务帐中划分清楚的,从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房产税; 18.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的生产用房,暂免征收房产税。这里的“供热企业”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19.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位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和选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019-07-08 21:3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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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问题
  • 老师,第五题,为什么不用减掉2000万

    土增的开发费用不是发生多少扣多少的

  • 老师好, 期末结转税金时,留底进项税差 9.41 元钱。

    火车票的分录,把税金单独摘出来。比如一共100 借管理费用100/1.09=91.7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0-91.74=8.26 贷库存现金或者银行存款

  • 老师,这个题不懂谢谢老师

    交互分配法就是做两次分配,第一次用用费用除以总量,求分配率,把给其他辅助车间的分出去,把其他车间给自己供的加上去

  • 老师 ,你好,个休户要开专票,开票内容可以是技术服务

    你好,如果经营范围有,是可以的 是一般纳税人的个体户,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性质的个体户?

  • 承租方免租期间怎么做会计分录?

    您好,一样的分录,免租期也要做租赁费的,就是全部的租金 除月份,得到每月租赁费 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收入。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某些费用的,出租人应将该费用白租企收入总额中扣除,拔扣除后的租金收入余额在机货期内进行分配。承租人则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 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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