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我们跟甲方的工程合同是EPC合同,合同里面明确约定了三档税率:17%,11%,6%。就是设备、建安、设计服务分别开发票。现在这个甲方下面有另外一家和我们签同样EPC合同的乙方在决算工程款的时候以EPC合同不能开设备发票的理由扯赢了,补回了税差几十万。我们公司情况一模一样,合同模板也一样,所以也想搞清楚这个问题,我们是否也可以去理论一下。网上搜了一下,有说EPC合同不应视同兼营销售,而应视同混合销售只能开建安和设计两档税率才合理。因为合同明确约定了,现在结合税法和合同法,在这点上面我去提出这样的论点是否站得住脚?
水中鱼
于2020-05-25 16:29 发布 3620次浏览
- 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这个是有两种观点的,我建议你最好是咨询下你们税局或者12366,看下当地承认哪种
2020-05-25 16:42:34

你好!着两种发票你们都就可以抵扣的
2019-05-24 09:03:08

你好!
设备可以直接记入工程施工成本
2019-11-07 12:19:46

您好,这个是他们要抵扣进项的
2019-07-11 13:47:45

你好
这个工程用到了设备的吗
2020-07-29 16: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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