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靖曦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2020-05-21 09:48

(六)施工排放扬尘

  按照《抽样测算公告》所附《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计算:

  应纳税额=(扬尘产生系数-扬尘削减系数)×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第五条污水排放系数按照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规定为0.7~0.9区间值的,暂按低值0.7执行,国家有新规定按新规定调整。

  第六条适用本办法的纳税人应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和《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第七条纳税人经过更新设备、技术改造等,可以通过监测或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环境保护税的,不再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地方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数据资料异常的,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并依据复核意见进行调整。

  第九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后续管理,充分利用环境保护部门传递的监测信息、处罚信息等,加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

  第十条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环境保护税税务检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妥善保管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fanny 追问

2020-05-21 09:58

那如果没有抽样测试公告的该怎样取数,如扬尘产生系数,扬尘削减系数和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数的呢?

靖曦老师 解答

2020-05-21 10:17

您好,请在会计学堂重新发问,谢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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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施工排放扬尘   按照《抽样测算公告》所附《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计算:   应纳税额=(扬尘产生系数-扬尘削减系数)×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第五条污水排放系数按照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规定为0.7~0.9区间值的,暂按低值0.7执行,国家有新规定按新规定调整。   第六条适用本办法的纳税人应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和《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第七条纳税人经过更新设备、技术改造等,可以通过监测或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环境保护税的,不再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地方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数据资料异常的,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并依据复核意见进行调整。   第九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后续管理,充分利用环境保护部门传递的监测信息、处罚信息等,加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   第十条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环境保护税税务检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妥善保管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2020-05-21 09:48:28
你好,是环保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2023-02-10 15:32:13
环保税申报公式是应纳税额 = 税率 x 环保税基数。
2023-03-13 14:29:46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四)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污染当量参考环保税法附件2
2019-10-11 12:19:16
你好,具体请对照以下条款。 第七条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第八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第九条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十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四)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2020-05-19 14: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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