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9月向乙公司销售商品500件,单位售价100元,单位成本60元,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50000元,增值税额为6500元。商品已经发出,但款项尚未收到。根据协议约定,乙公司应于当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货款,在下年3月31日之前有权退还商品。甲公司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商品的退货率约为20% 。 在当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退货率进行了重新评估,认为只有10%的商品会被退回。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品发出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实际发生退回时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商品发出时控制权转移给乙公司。 1.退货期满乙公司退货200件 2.退货期满乙公司退货100件 3.退货期满乙公司退货50件 4退货期满乙公司退货40件
负责的羊
于2020-04-29 14:16 发布 280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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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9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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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9 1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