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玲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20-04-11 09:49

你好这个各地和各单位不一样  执行你单位的政策。

凝雪 追问

2020-04-11 09:51

国家政策是啥样子的,不能低于政策标准呀

玲老师 解答

2020-04-11 10:06

一、疫情期间不上班工资照发吗?

疫情期间不上班公司是需要发工资的,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相应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计入医疗期。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对因疫情未及时返闽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二、疫情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特殊人群,工资如何支付?

1、 对于被隔离观察、被采取隔离措施或者被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员工,根据各地的规定,应当视为员工正常工作、支付全额工资;

2、 对于被确诊为新型肺炎的员工,其医疗期内享受医疗期待遇,企业需要支付病假工资(此处“医疗期”系指隔离治疗解除后,员工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需要继续治疗的期间);

3、对于被隔离观察、被采取隔离措施或者被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员工,不得因未提供劳动而克扣薪资,或者擅自适用“病假工资”标准;

4、“医疗期”的认定及工资标准应遵守地方政策规定予以执行。

三、企业受疫情影响而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在采取各种措施稳定劳动关系后,生产经营仍然困难,劳动合同仍然无法继续履行的,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等规定,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但应同时支付经济补偿。疫情持续的期限与影响的范围,毕竟可以预期,建议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综上所述,疫情期间待岗在家的情况下理论上有工资,但在操作中肯定也取决于本企业的实际情况了。作为企业来讲,为了避免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劳动争议,经营有困难的对工资发放问题就应该提前跟各位职工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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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1 09:49:26
你好 在统计局的网站就可以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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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2500×20%=2000元>1800元,因此,每月扣除最高限额为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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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工资:¥6770/月,取自 157.9万 份样本,较 2018 年减少 14%
2019-08-17 09:33:08
同学你好,这两种方法都是可以的哈,一般是用考点汇编这个列式计算哈
2021-10-08 23: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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