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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海老师

职称会计中级职称

2014-10-12 16:38

关于对关联企业间无偿资金往来核定征收营业税的一点看法 (2013-09-23 22:11:33)转载▼ 
标签: 无偿借款 营业税 税务总局 分类: 探讨 
最近,不断接到企业和税务机关的人探讨关于对于关联企业之间的无偿资金往来能否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核定征收营业税的问题。应该讲,这个问题在早几年前就存在。但是,近两年来,特别是最近1年,全国陆陆续续有很多地税机关开始对关联企业间的无偿资金往来按照《征管法》的规定核定利息征收营业税,有些税务机关甚至对于总、分公司间的资金往来也核定征收营业税。原因在于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只有企业内部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才不是营业税纳税人。而分公司办理了税务登记,属于营业税纳税人,总、分公司在营业税上就是关联企业,如果无偿资金往来也可以核定征税,这就更让人无法接受了。目前,这种核定征税的行为,有些是通过纳税评估的方式处理的,有些是通过税务稽查的方式进行处理。对于这种行为,税务机关能否进行核定征税呢,的确是一个大家都很有争议的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目前大家引用的比较多,也是相对比较权威的观点是在2012年3月30日,原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在“税收、发展、民生”的在线访谈中就这个问题的一个解答。在这个访谈中,有一位纳税人问了如下的问题: 
[网友 fuqianghao] 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如果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核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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