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一起未决诉讼确认的预计负债为300万元。2018年3月6日,法院对该起诉讼判决,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280万元;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不再上诉。甲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2017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18年3月31日,预计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不考虑其他因素,该事项导致甲公司2017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项目“期末余额”调整增加的金额为( )万元。 这个题目的当期应交所得税为什么是70万(280*25%)? 在17年不是已经交过75万了吗?(300*25%) 现在多计入营业外支出20万元(300—280),冲掉20万元,所得税相应不也该冲掉20*25%吗?
小熊熊
于2020-04-04 14:22 发布 2919次浏览
- 送心意
陈诗晗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专家顾问
2020-04-04 14:23
你好,同学。
300*25%
你在2017.12.31这个时点是确认的预计负债,300,这个是不可税前扣除的,所以是调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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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或者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2020-07-09 22:44:39

可以这样计算,同学
2019-07-18 12:11:55

你好,成本费用支出额=收入额*(1一应税所得率);所以收入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
2020-06-27 13:53:42

你好,
应纳税所得额=①收入总额—②不征税收入—③免税收入—④准予扣除项目金额—⑤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021-03-03 20:11:06

您好,包括营业外支出和营业外收入
2020-07-13 08:4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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