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梓苏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会计师 ,税务师

2020-03-21 09:36

1.以下情况不属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①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②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③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梓苏老师 解答

2020-03-21 09:45

(2)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受托方未按照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的,对受托方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委托方补缴税款的计税依据是: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经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如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本题中甲厂已将收回素板全部直接出售,所以应补缴的消费税税额=2500X5%=125 (万元)。

(4)甲厂6月应缴纳的消费税=1500X40%X5%=30 (万元) 

(5)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X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所以,业务(3)中准予抵扣的已纳消费税税额= (500+1000-200) X5%=65 (万元)。

小桐 追问

2020-03-21 09:58

老师,还有6和7

梓苏老师 解答

2020-03-21 10:32

(6)换用最高售价1500.为了避免企业通过订立合同或会计核算等方式,少计销售价格,以达到减少交税的目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抵投,税法规定以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1500*5%=75
(7)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费)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进口环节的关税(120+10+6+4)*20%=28
消费税(120+10+6+4)*(1+20%)/(1-5%)*5%=8.84210526316

小桐 追问

2020-03-21 15:27

好的,谢谢老师,一会给您好评!

梓苏老师 解答

2020-03-21 15:31

哈哈哈那就谢谢你啦。祝你学习进步

小桐 追问

2020-03-21 15:33

谢谢您

小桐 追问

2020-03-21 16:09

老师,第三问中2500X5%=125 (万元)。
2500是怎么来的

梓苏老师 解答

2020-03-21 16:36

(2)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受托方未按照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的,对受托方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委托方补缴税款的计税依据是: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经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如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3)本题中甲厂已将收回素板全部直接出售,所以应补缴的消费税税额=3000(销售额)X5%=150 (万元)。

(4)甲厂6月应缴纳的消费税=2000*60%*5%=60(万元) --因为合同约定收款60%

(5)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X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所以,业务(3)中准予抵扣的已纳消费税税额= (1000+400-100) X5%=65 (万元)。

小桐 追问

2020-03-21 17:06

嗯嗯,,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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