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1日入职,1月的工资7000元,2.5日发。计算个税时因所属期是2月份,所以7000-累计扣除费用10000元=应纳所得额,得出结果是不需要交税。 然后2月1日离职了, 4.1日又入职。5.5日发工资时,同理计算7000-累计扣除费用10000元=应纳所得额,得出结果也是不需要交税。 老师请问这样计算正确吗? 这样人员的工资明明超过5000,却不需要交税合理吗?
火星上的身影
于2020-03-17 19:14 发布 938次浏览
- 送心意
陈诗晗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2020-03-17 19:15
你2月发1月工资,你这工资应该是1月和2月发的工资作为收入,而不是 7000作为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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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2月发1月工资,你这工资应该是1月和2月发的工资作为收入,而不是 7000作为收入
2020-03-17 19:15:39

当然是扣个税前的工资,也就是应付工资,个税属于代收代缴,不影响应付工资
2016-03-02 12:44:37

这个要交完个税后,再从实发工资里面扣除
2018-11-07 08:34:24

你好,可以扣除的哦,但是要是真实的才可以
2020-02-12 08:45:32

你好 ; 你8月写入职时间 ; 你 次月发放工资 ; 那么9月报8月的 写一个月的5000元 ;
2021-10-13 13: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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