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1日入职,1月的工资7000元,2.5日发。计算个税时因所属期是2月份,所以7000-累计扣除费用10000元=应纳所得额,得出结果是不需要交税。 然后2月1日离职了, 4.1日又入职。5.5日发工资时,同理计算7000-累计扣除费用10000元=应纳所得额,得出结果也是不需要交税。 老师请问这样计算正确吗? 这样人员的工资明明超过5000,却不需要交税合理吗?
火星上的身影
于2020-03-17 19:14 发布 92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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