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庄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审计师

2020-03-12 22:24

你好,可以选择一般计税,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庄老师 解答

2020-03-12 22:25

选择一般计税按照工程款2%预缴税款

庄老师 解答

2020-03-12 22:26

选择简易计税,扣除分包款按照3%预缴税款

小依米 追问

2020-03-12 23:16

老师,您好
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的区别在哪里?

我要怎么选择才是对公司有好处呢?
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没有涉及到地域问题嘛

庄老师 解答

2020-03-12 23:20

你好,
简易征收:

1、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一般征收: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庄老师 解答

2020-03-12 23:21

一、建筑服务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形

1.老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4.30之前

2.甲供工程。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清包工。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注意:是否简易计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非强制性规定。

二、一般计税规定

1.销售额:全额计税。

2.税率:10%。

3.跨地级市预缴。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然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即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分包款] ÷(1+10%)× 2%。

4.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三、简易计税规定

1.销售额:差额计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2.征收率:3%。

3.跨地级市预缴。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然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即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分包款] ÷(1+10%)× 3%。

4.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四、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注意事项

1.关于建筑企业2018年5月1日以前的预收的异地工程款在5月1日以后如何缴纳增值税问题。建筑企业2018年5月1日以前收到异地工程预收款,适用一般计税方式,按11%税率进行价税分离后,采用2%预征率预缴增值税。2018年5月1日以后该工程项目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由于11%税率已转换为10%,是否需要对4月预收款按10%税率价税分离后,按照2%预征率重新计算预缴税款,并补足差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从5月1日起”,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按照上述规定,新税率从2018年5月1日起执行,而且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4月收到的预收款尚未发生纳税义务,但是按照财税〔2017〕58号文已经发生预缴义务。5月1日后,该笔预收款达到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10%税率计算本期应纳税额即可,不需要对5月1日前预缴税款按照新税率10%重新计算预缴税款,并补足差额。但是对于建筑企业5月1日后收到的预收款,应当适用10%税率进行价税分离后,按照2%预征率预缴税款。

特别提醒:如果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预征率为3%。

2.关于建筑企业预缴税款问题

对于建筑企业而言,预缴税款实际包含异地项目预缴和预收款预缴两个口径。对于异地项目预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只有跨越不同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时,才需要异地项目预缴税款。

对于预收款预缴,则不在区分本地项目和异地项目,一律需要预缴。政策依据:《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小依米 追问

2020-03-12 23:31

谢谢老师

庄老师 解答

2020-03-12 23:32

你好,应该的,祝你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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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可以选择一般计税,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2020-03-12 22:24:47
你好,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022-03-16 17:16:11
你好,你的问题是什么呢
2019-06-19 09:59:17
你好,下期开票时还需要安差额在项目所在地预交税金。
2020-05-31 16:46:29
你好 本地的项目 你已经在本地做了个税明细申报 一般不需要预缴个税
2020-07-22 08:5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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