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如果我们预收了租金,当月没有开票,我这样处理,借,银存,贷,预收;同时,根据销项税,借,预收,贷,应交税费-销项税,请问这样处理没问题吧
若兰
于2020-03-11 17:31 发布 12598次浏览
- 送心意
郭老师
职称: 初级会计师
2020-03-11 17:32
你好
可以的,
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
可以的,
2020-03-11 17:32:25

工程项目是按照合同上约定的付款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
2019-07-12 10:28:19

B,D 选项A: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未约定收款日期或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选项C: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2024-03-30 23:48:07

你好; 是的; 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应该在发出商品的时候确认收入。
2022-11-17 10:04:47

同学,你好
有具体的题目吗?
2021-02-24 09: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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