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我们做6月份账的时候,发现业务网6月份开 问
按 权责发生制 处理: 6 月做 暂估入账 (因差旅费属 6 月实际发生 ),借 “管理 / 销售费用 - 差旅费” 贷 “其他应付款” ;7 月收票后,先红字冲回暂估,再按发票正常入账(附发票 )。 答
老师好,我们6月开票的税费13%(销售货物):100225.66 问
1. 异地预缴增值税时 由于是个人扫码支付,后续需要企业对个人进行报销,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 - 预交增值税(异地建筑服务预缴 ) 570.07 贷:其他应付款 - [个人姓名] 570.07 2. 企业报销个人预缴款时 借:其他应付款 - [个人姓名] 570.07 贷:银行存款 570.07 3. 月末结转增值税 结转销项税额: 将销售货物和异地建筑服务产生的销项税额进行结转,账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13%(销售货物 ) 100225.66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9%(异地建筑服务 ) 2478.55 贷:应交税费 - 未交增值税 102704.21 4. 正常申报时抵减预缴税款 在填写附表四和主表进行抵减后,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 - 未交增值税 570.07 贷:应交税费 - 预交增值税(异地建筑服务预缴 ) 570.07 5. 缴纳剩余增值税税款 计算出抵减预缴税款后应缴纳的增值税金额,假设为 X 元(X = 102704.21 - 570.07 ),进行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 - 未交增值税 X 贷:银行存款 X 答
老师好,这道11题母题,根据公式,是不是有问题?我代入 问
同学你好,能把题目贴上来么? 答
你好,老师。公司购买厂房按什么交印花税?装修购买 问
你好,这个按照产权转移数据。 第二个是按照工程合同 第三个也是按照工程施工 答
甲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5年3月将自 问
因为这个是不动产,不动产一般金额都很大,不和30万这个政策的销售额合计计算 答

,一家一般纳税人 可以卖二手车的经营范围 ;如果入了固定资产的车,那如果现在要卖掉,是怎么操作 是要做固定资产清理吗?
答: 是自己的车要卖了还是二手车交易公司
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动产清理,税率多少
答: 您好 请问当时有没有抵扣进项税额
我是一名会计,想问一下考个网络学历有用吗?
答: 众所周知会计人如果要往上发展,是要不断考证的
我们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之前买了一辆摩托车入的是固定资产,当时收到的是5%的专票并且已经抵扣,现在要销售给个人,我们公司给这个人开5%的普票吗?还是13%的普票?开票明细开什么呢?我们没有销售摩托车的经营范围!报表填哪呢?
答: 常见问题一:一般纳税人2008年购入固定资产时,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现在销售应按照什么税率缴纳增值税?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因此,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常见问题二:一般纳税人2009年购入固定资产时,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现在销售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购买时已经认证抵扣过的固定资产,再销售时按17%适用税率征收。 常见问题三:一般纳税人最近销售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但购进该固定资产时是小规模纳税人,因此没有抵扣过增值税进项税额,销售时按照什么税率缴纳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这种情况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因此,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购进该固定资产时是小规模纳税人,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的,现在销售应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常见问题四: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不含税销售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11行“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的劳务”栏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5行“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栏; 应纳税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1行“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栏; 减征的1%,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项“应纳税额减征额”栏。 常见问题五:一般纳税人销售2011年购买的小汽车,小汽车购进时未抵扣进项税,现在销售时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2013年8月1日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因此,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1年购买的小汽车,应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常见问题六:一般纳税人出售已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小汽车,税率是多少? 答: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2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购买时已经认证抵扣过的小汽车,再销售时按17%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常见问题七: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什么税率申报? 答: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因此,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按照3%减按2%征税率申报纳税。 常见问题八: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怎么填写申报表? 答: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列在第5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减征的1%,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第11行“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磨 追问
2020-03-10 16:32
朴老师 解答
2020-03-10 16:35
磨 追问
2020-03-10 16:35
朴老师 解答
2020-03-10 1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