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年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总价100万,支付90万,取得90万发票,依据合同约定,留10万元作为服务的质保金,如物业公司服务无法达标,则扣减质保金。 19年会计处理如下: 借:物业费 90 贷:银行存款 90 20年支付留存的质保金,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物业费 10 贷:银行存款 10 请问如果上述会计处理无问题,有什么具体的依据。 上述会计处理是否违背权责发生制,如果是的话,19年未取得全额发票应该如何处理10万元质保金。
阿水
于2020-03-05 16:00 发布 1009次浏览
- 送心意
陈诗晗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2020-03-05 16:02
你这里能处理不符合规定,你这里签订的是100万的合同,你应该按照100万却认为你的物业费收入。取得90万的发票,作为你的一个成本处理的丝袜,应该算是你的一个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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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里能处理不符合规定,你这里签订的是100万的合同,你应该按照100万却认为你的物业费收入。取得90万的发票,作为你的一个成本处理的丝袜,应该算是你的一个利润。
2020-03-05 16:02:15

你好,这样的话就不能代收代付了,你代收代付用的是哪一个科目?其他应付款吗?
2022-03-23 15:20:47

你好!这个你借预付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022-03-07 17:08:42

你好, 你是收票方还是开票方
2020-06-16 14:31:25

可以的
物业公司收取什么费用就开具什么内容的发票
2016-05-11 15: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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