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 请教下 EXCEL用函数怎么都用不了 复制也 问
一、“无法粘贴” 问题(第一个弹窗) 原因:复制的区域和粘贴的区域形状 / 大小不一致(比如复制了 2 行 3 列,却粘贴到 1 行 3 列的区域)。 解决: 先点 “确定” 关闭弹窗; 粘贴时只选中一个单元格(不要选区域),再粘贴(会自动按原区域形状填充); 或手动选中和原复制区域大小、形状完全一致的矩形区域,再粘贴。 二、函数报错问题(第二、三个截图) 原因: 第二个截图:XLOOKUP引用的区域超出了 WPS 的行列限制(比如引用了 256 列之后的区域); 第三个截图:VLOOKUP参数错误(比如 “序列数” 超出了数据区域的列数)。 解决: 检查函数的引用区域: 确认[销售订单列表2026.01.06.xls]中的数据区域是否在 256 列(W 列)以内; VLOOKUP的 “序列数” 要小于等于数据区域的列数(比如数据区域是$F:$L共 7 列,序列数不能超过 7); 简化函数:比如把跨文件引用改为先将 “销售订单列表” 数据复制到当前表格,再用函数引用。 通用排查步骤 关闭 WPS,重启后重新打开文件(排除程序卡顿); 检查文件是否被设为 “只读”,或有其他程序占用(比如被另一个窗口打开); 若函数仍报错,先删除错误公式,重新输入并核对参数。 答
老师,我们外贸出口公司是免退税企业,购买的出口通 问
购买的出口通软件服务费专票 能抵扣进项税 答
老师厂区里面安装生产设备20台,是一起安装的,它们 问
可以。 共同耗用的安装材料计入在建工程 — 待摊支出,完工后按合理标准(如设备原值比例、重量 / 体积比例)分配到每台设备的成本中,最终一并转入 “固定资产 — 生产设备”。 答
营业执照类型:显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是属于 问
显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是属于个人独资公司。 答
员工已离职办理了离职手续,过了4个月,公司又给发放 问
再转为正常,再申报个税 答

老师好,想问下房产中介公司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中要如何填写,选10%和15%有什么区别,刚开业没销售额是不是填0?
答: 你好,您没有收入还填写不了的
房产中介有什么优惠政策?一般纳税人的,月销售额小于10万,教育费可以不交?
答: 月销售额小于十万免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报考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对学历有什么要求?
答: 报名中级资格考试,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老师,你好,有个问题请教下: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10%和15%的区别,我有个朋友是房产中介公司,应该先哪个?
答: 您好,一、 基本规定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加计抵减政策)规定,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以下简称加计抵减15%政策)规定,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二、 相同点 1. 适用计税方法相同。均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项目,不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项目。 2. 抵减方法相同。均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允许的加计抵减税额,并直接抵减应纳税额。抵减税额计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核算。可以理解为是直接减免税性质。 3. 纳税人行业基本判断标准相同。均以适用行业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判断是否属于适用行业的纳税人。在销售额取数标准上均按照设立时点的前后分别判断:之前设立的,以向前追溯不超过12个月的时段取数,期间没有销售额的,不再向前追溯,而是以之后方式的连续三个月的销售额取数;之后设立的,以新发生的连续三个月的销售额取数,具体取数还有一些细节规定,应当需要注意,比如,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按规定采用差额征税的项目以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等。 另外,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以下简称31号公告)规定,以总机构本级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计销售额,确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统一了总分机构的政策适用。 4. 适用截止期相同。均属于期间性政策,适用截止期为2021年12月31日。届时未抵减完毕的余额不再抵减。 5. 涉外业务处理相同。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6. 申报方式相同。均需自行判断后符合条件填写《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方可享受,并需通过填写申报表附例资料,对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进行申报。 三、 不同点 1. 适用行业的具体判断标准不同。加计抵减政策适用于四项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纳税人,加计抵减15%政策仅适用于生活服务纳税人。尽管服务的具体范围均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不是按照统计局的分类标准执行),但前者按照四项服务合计数判断,后者仅按照生活服务一项判断。 2. 政策执行起始时点不同。加计抵减政策执行起始时点为2019年4月1日,加计抵减15%政策执行起始时点为2019年10月1日。对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在2019年10月1日之前有效时段内符合条件的,仍然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并不受后续加计抵减15%政策的限制。需要注意竞合关系的处理:一是同时适用两项政策的竞合选择。2019年10月1日后,纳税人当既有四项服务销售额并符合加计抵减政策,又有生活服务并符合加计抵减15%政策时,应可以按照择优原则享受加计抵减15%政策。二是与差额征税的竞合选择。如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差额征税,此时可以据实通过测算比较,按照有利于减低税收负担的原则选择适用相应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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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叶 追问
2020-02-26 11:41
佟老师 解答
2020-02-26 12:39
玉叶 追问
2020-02-26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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