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立红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20-02-19 22:43

你好,您说的是个税么,这个属于地方政策,建议您咨询您当的主管税务机关
【总局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是明确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但国税发[1999]58号还明确了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地方规定】
河北:冀地税发 [2009]46号有两个标准:
一是当地政府(县以上)有明确规定标准的,参照该标准。
各类企业单位不超过当地政府(县以上)明确规定标准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过这里还有个上限,企业职工个人取得通讯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月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或超过每人每月500元最高限额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是当地政府未规定具体标准的。此时按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全额的20%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四字[1999]9号)直接规定:
通讯补贴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暂定为:手机每月300元,住宅电话每月100元。
广州:穗地税发[2007]201号是给了一个统一规定:
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以及在本单位受薪的董事会成员)在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额度内,其他人员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额度内,凭发票在单位报销通讯费用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为职工报销的通讯费用以及发给职工的现金通讯补贴,应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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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您说的是个税么,这个属于地方政策,建议您咨询您当的主管税务机关 【总局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是明确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但国税发[1999]58号还明确了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地方规定】 河北:冀地税发 [2009]46号有两个标准: 一是当地政府(县以上)有明确规定标准的,参照该标准。 各类企业单位不超过当地政府(县以上)明确规定标准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过这里还有个上限,企业职工个人取得通讯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月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或超过每人每月500元最高限额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是当地政府未规定具体标准的。此时按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全额的20%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四字[1999]9号)直接规定: 通讯补贴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暂定为:手机每月300元,住宅电话每月100元。 广州:穗地税发[2007]201号是给了一个统一规定: 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以及在本单位受薪的董事会成员)在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额度内,其他人员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额度内,凭发票在单位报销通讯费用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为职工报销的通讯费用以及发给职工的现金通讯补贴,应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020-02-19 22:43:06
这个看地方政策,如果地方有减免就可以填那
2021-07-13 06:39:11
个人所得税通讯费300。不算免税收入
2023-03-09 13:44:50
你好 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二、离、退休人员工资薪金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安家费的标准,目前无最新规定,一般仍遵循《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九条规定:离休、退休干部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150元的安家补助费,由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300元。退职干部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本人两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安家补助费。退职费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退职费标准所领取的退职费。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离、退休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仅限于离、退休人员从原离、退休单位取得的退休工资和生活补助部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的规定,个人提前退休补贴按下列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1、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2、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的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工资、补贴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规定,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规定: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按下列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1、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2、除上述1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2021-03-08 12:26:21
你好,餐补不免税,通讯费需要咨询一下当地税务机关,一般也是不免税的。
2019-04-10 11: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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