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陈诗晗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专家顾问

2020-02-11 14:12

你好,同学。
是的,可以这样理解。

追问

2020-02-11 14:40

有个老师说不能这样,不符合配比原则,这样违反税务规定吗

陈诗晗老师 解答

2020-02-11 14:40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算,就是用广告收入-广告成本来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的。
这个和配比根本扯不上

追问

2020-02-11 14:53

其他老师的回答:“个人认为支出大于收入是不合适的。可以做成持平,但是没有利润有点不合适,无论如何,支付的费用不应该超过收入的啊,不符合配比原则,按你所说填写,税务不预警,但不符会计原则”而我认为“我收到发票和支出发票不一定能在一个月完成,跨月了,还有可能就是多笔发生时间不同的广告费业务,不一定全部收入支出都控制在一个月内,就有可能有当期支出数额大于收入的数额,这种情况就可以把当月支出放下下个月再进行减除”,到底怎么才是对的呢:-C

陈诗晗老师 解答

2020-02-11 15:05

首先你有一个误区 
会计和税法口径在很多时候本就是不一致的。
你这里差额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是你税法上的处理,和会计上根本不关联 。

追问

2020-02-11 15:09

我就是想知道当月会计支出大于会计收入,余额可不可以放在下个月继续用于支出抵扣文化事业建设税,可那位老师说不可以,是他把我引导到了税法上,我就懵了,我怕这样操作了税务不允许而带来后续麻烦

陈诗晗老师 解答

2020-02-11 15:19

完全 不影响。
会计里面是有收入和费用配比,那是会计的处理。
你税法上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规定本就是这样计算的。根本就不冲突。

追问

2020-02-11 15:24

谢谢

陈诗晗老师 解答

2020-02-11 15:26

不客气,祝你工作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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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同学。 是的,可以这样理解。
2020-02-11 14:12:45
你好 你是季报的还是月报文化税
2020-03-10 11:29:46
同学好,广告费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税依据是含税收入
2018-12-14 14:36:17
没有收入那就是不交的,有收入再交
2020-02-21 14:26:10
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税依据是广告业务的收入,即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本通知所称广告服务,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广告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广告服务”范围内的服务规定如下: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综上规定分析可知,广告设计、广告策划、制作不属于,只有广告发布属于。
2020-02-11 16: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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