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是中国公民个人在香港设立B公司, B公司在中国投资设立C公司,B公司是C公司的股东。C公司产生了利润,可以给实际控制人中国公民A来分配利润吗?还是必须只能向在香港的B公司分配利润才合理合法?
收入越多越好
于2019-12-28 14:18 发布 1067次浏览
- 送心意
陈诗晗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专家顾问
2019-12-28 14:45
A是间接持股C公司
可以分配,但是分给B,B在分配给A
相关问题讨论

A是间接持股C公司
可以分配,但是分给B,B在分配给A
2019-12-28 14:45:51

最好打到名义股东,再由名义股东打给实际股东
2019-12-19 11:08:10

你好!
对的,
你的理解很对!
2019-06-16 05:53:48

你好
退股与分配是两件事
退股,减注册资本
分配,减利润分配科目余额,这个要交个税的!
2019-02-14 08:09:31

1.向股东分配利润分录,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付股利
实际支付的时候,借:应付股利 贷:银行存款
2019-10-14 09: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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