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公告2019年第39号文,留抵税额退税制度,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我的问题是,如果公司第六个月(2019年9月)低于50万,但第8个月(2019年11月底)才超过50万,那么2019年12月可以去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吗?
yy~learn
于2019-12-28 10:42 发布 38396次浏览

- 送心意
糖果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
2019-12-28 11:06
也可以的,只要6-11月份期间满足增量条件就行
相关问题讨论

也可以的,只要6-11月份期间满足增量条件就行
2019-12-28 11:06:49

是指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计算时,需要将上述发票汇总后计算所占的比重。
2020-04-26 13:44:40

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2022-01-13 17:07:06

最新的政策是不需要这个条件。
2022-04-12 09:25:25

同学你好 ,这个要看几个地方,
公司在2019年03月之前的进项留抵税额,这个是有数据的,
那就是现在要对比,你现在的留抵税额,是大于2019年03月之前的留抵税额,还是小于,
2022-04-14 16: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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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8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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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8 1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