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bamboo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19-12-05 14:36

您好
土地使用税的减免规定 

1、困难减免。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条例第7条) 

2、耕地征用免税。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9条) 

3、贫困地区减税。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法规定最低税额的30%. (条例第5条) 

4、企业免税用地。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比照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8〕15号) 

5、土地改造减免期限。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由各省级地税局在税法规定的免税期内确定具体的免税期限。(国税地字〔1988〕15号) 

6、特定土地减免。下列土地的征免,由各省级地税局确定:(国税地字〔1988〕15号)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征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5)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7、仓库冷库减免。经营仓库、冷库用地,纳税有困难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8〕32号) 

8、电力用地免税。电力行业管线用地、水源用地;水电站除发电厂房用地,工附业生产用地,办公、生活用地外的其他用地;供电部门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热电厂的供热管道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电力项目建设期间,纳税有困难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13号、44号) 

土地闲置之后,并不能为企业带来利润,如果依然按原来的土地使用税的标准进行缴纳,显然会增加企业的负担,而闲置土地使用税减免规定可以使企业减少一部分支出,不过企业针对这部分土地应提前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报备并提供相关的材料。缴纳税收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如果土地的使用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应及时缴纳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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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土地使用税的减免规定 1、困难减免。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条例第7条) 2、耕地征用免税。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9条) 3、贫困地区减税。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法规定最低税额的30%. (条例第5条) 4、企业免税用地。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比照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8〕15号) 5、土地改造减免期限。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由各省级地税局在税法规定的免税期内确定具体的免税期限。(国税地字〔1988〕15号) 6、特定土地减免。下列土地的征免,由各省级地税局确定:(国税地字〔1988〕15号)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征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5)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7、仓库冷库减免。经营仓库、冷库用地,纳税有困难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8〕32号) 8、电力用地免税。电力行业管线用地、水源用地;水电站除发电厂房用地,工附业生产用地,办公、生活用地外的其他用地;供电部门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热电厂的供热管道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电力项目建设期间,纳税有困难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13号、44号) 土地闲置之后,并不能为企业带来利润,如果依然按原来的土地使用税的标准进行缴纳,显然会增加企业的负担,而闲置土地使用税减免规定可以使企业减少一部分支出,不过企业针对这部分土地应提前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报备并提供相关的材料。缴纳税收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如果土地的使用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应及时缴纳税收。
2019-12-05 14:36:01
你好,登录国家税务局—政策库—选择土地使用税,即可查看
2022-04-12 19:38:04
你好 计算出一年要交的6209.94*6=37259.64 因为所属期是1-6月,所以取一半 37259.64/2=18629.82 减免一半 18629.82/2=9314.91
2020-06-12 11:09:48
您好,棚户区改造的免征此税种
2020-06-04 16:52:39
  一、《暂行条例》或其他法规中规定的统一免税项目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以上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企业内部绿化用地不免)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指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农副产品加工厂占地和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的生活、办公用地不包括在内。   包括: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
2015-10-19 09: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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