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我是建安公司,我用A公司的资质做工程,B是甲方,我们公司和A公司的协议是用A的资质承包B的所有工程,工程下来,是A公司开票给B,我们公司不开票,负责开进项票给A来抵扣销项税额,假如A开了10万给B,根据10万的销项税额,我们公司负责开销项一样的进项给A,但是结算书上有增值税百分之二的税负让我们承担,我们已经开了足够的进项,这个税负我们可以不承担吗
彪壮的睫毛膏
于2019-12-02 14:38 发布 1211次浏览
- 送心意
羽飞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2019-12-02 14:42
这个需要你们之间协商。在税务上没有强制性规定。
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应当是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2017-11-08 16:31:54

是的,就是例如说的意思。因为应纳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
2019-03-15 10:29:35

是的啊
2017-11-14 14:29:38

业务1可以抵扣进项税额3000*9%=270
2020-07-01 20:58:58

开票日期是八月份的,你想抵扣七月份的销项抵扣不了的。
2022-07-05 18: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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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2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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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2 1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