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居民企业A公司是以工程安装为主营业务的企业,2016年5月11日与中国居民企业B公司签订一安装工程合同,合同总金额为1110万元(含增值税),预计工程完工日期为2017年6月底;该工程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A公司必须开具税率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B公司,B公司不预付工程款给A公司,合同约定B公司在2016年12月31日需支付合同总价80%的工程款给A公司,A公司也应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B公司;工程施工到2016年12月31日有确凿证明该工程的完工程度为70%,至2016年12月31日,因特殊原因,B公司最终只支付了工程总价的70%给A公司(比原合同约定少了10%),A公司因此
兴奋的小天鹅
于2019-11-30 15:15 发布 66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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